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 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 1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委发[2009]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
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组织保障和基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省基层残疾人组织体系逐步建立,机构逐步规范,为广大残疾人提供了直接便利的服务,在协助政府、动员社会、改善残疾人民生、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县级残联机构设置和职责功能仍不完善,乡镇(街道)残联组织建设仍不健全,村(社区)残疾人组织仍不到位。特别是农村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总体比较薄弱,有的办公设施简陋,有的人员没有配齐,有的作用发挥不好,未能与广大残疾人建立起广泛、直接、密切的联系,未能承载起将各种优 惠政策措施和两个体系建设的成果落实到每一位残疾人的重任,直接影响了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扶贫解困、康复、就业、教 育、维权等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全面实施。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保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本地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措施,全面、持续、高效地推进全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
二、明确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7号和省委12号文件关于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的要求,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规范县乡村基层残疾人组织为主线,以选聘一支爱岗敬业、稳定实干的乡镇(街道)、村 (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为重点,以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内容,以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提升服务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为目标,到2010年底,100%的县(区、市)、90% 的乡(镇)、80%的村完成规范化建设达标任务,全面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组织网络和“职责明确、一专多能”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再用两年时间,按照分类指导原则,进一步务实基础,巩固成果,提高质量,使县、乡、村三级残疾人组织建设全部达标,真正实现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作用发挥明显的目标,为全省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三、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
(一)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县(区、市)残联计划单列,理事长专职,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编制必须适应业务工作需要,并随着残疾人工作任务的加大,增加相应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乡镇(街道)残联设专职理事长,主持残联日常工作,并从在编的乡镇(街道)干部中通过主席团会议推举产生,其职级待遇问题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妥善解决,同时要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一定的办公经费;从主席团委员中至少选聘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专干)协助乡镇(街道)理事长开展工作。村(社区)成立残疾人协会,从残协委员中选聘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
(二)加强基层残联班子建设和残疾人干部配备。按照干部 “四化”方针及德才兼备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的通知》、《关于在残联换届中加强残疾人领导干部配备等工作的通知》精神,选拔配备好县级残联领导班子,切实把政治素质好、文化层次高、工作能力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优秀残疾人干部和年轻干部选拔到残联领导班子。配齐配强乡镇(街道)残联专职理事长,出现空缺, 及时补配。加大残疾人干部选拔、培养和配备工作力度,至2011年底县(区、市)残联领导班子中全部配备1名残疾人干部。加大残联班子双管工作力度,县(区、市)党委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应事先征求市(州)残联党组意见;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的调整应事先征求县(区、市)残联意见。坚持对各级残联班子进行届中考察,不断提高班子的整体素质。
(三)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城乡基层组织建设规划大局。在规划和实施城乡机构改革过程中,要按照中央7号、省委12文件和中央编办对残联[2009 ]13号文的批复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特殊性,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城乡社区建设、新农村建设和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整体工作范畴和长远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统筹安排,同步发展。
四、全面建立并稳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
(一)落实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根据各地实际,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问题,将专职委员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一是按照省委12号文件要求,积极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2011年末,将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纳入各级政府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要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二是行政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低保,不足部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统筹或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给予增加。
(二)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教育管理。专职委员队伍作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残联《全国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考核办法(暂行)》 和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选配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残联发[2007]20号) 精神进行管理。按照就地、就近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民主推选或公开招聘的形式选聘,建立实名制,持证上岗,实行 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方式。加大对专职委员培训力度,建立健全以岗前培训、定期培训为主的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机制,使专职委员全面掌握残疾人工作基本知识、工作方法和各项工作业务。各级残联机关及直属单位可优先从残疾人专职委员中招考录用工作人员。
五、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作用
(一)认真履行组织职责。县、乡、村基层残疾人组织要明确并公布机构职能、服务内容以及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职责,建立残疾人代表参与的工作评价机制;要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呼声,解决残疾人的困难和问题,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建立服务跟踪和评价制度以及相关指标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二)有效改善工作条件。县(区、市)财政部门和乡镇 (街道)要为基层残联组织提供稳定的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保障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通过直接或转介形式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扶贫解困、维权、文体 生活、辅助器具供应、志愿者助残等工作。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要有固定的办公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场所;建立工作档案,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台帐;工作职责、辖区内的残疾人基本状况动态列表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具体项目上墙。
(三)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县、乡、村三级残疾人基层组织 要充分发挥政府和残疾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密切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坚持例会制度,健全残疾人各种需求与困难走访登记,详细掌握本辖区残疾人基本情况,按照残疾人的不同需求,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全面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