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
| |
中共定西市委 定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定市委发〔2009〕4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市现有残疾人22.78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73%,涉及79.73万家庭人口。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下,我市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逐步形成,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残疾人自身素质不断增强,参与社会更加广泛,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较差,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还相对滞后;残疾人应享有的各项权益还未充分落实,总体生活状况仍低于全社会平均水平,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障碍,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认识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做好残疾人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三)明确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和谐文明新定西的思路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市人民一道共享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生活。 二、加强残疾人康复、扶贫、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不断改善残疾人身体和生活状况 (四)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城乡基本医疗卫生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要将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扩大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标准;城乡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费、参合费,由当地政府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取消残疾人新农合、城镇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取消残疾人医保报销最高限额,残疾人医保住院、大病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上浮15%、20%以上;大病救助、医疗补助优先考虑残疾人,农村残疾人住院费用经合作医疗补偿后,自负部分过高、造成家庭贫困者,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金中给予二次补助。将白内障复明手术、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脑瘫、偏瘫截瘫、精神病康复和假肢、矫形器装配等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将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所需补助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付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和康复需求。贫困残疾人应享受济困病床待遇,医院凭低保证和残疾人证给予办理。 加强残疾人康复医疗与服务。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列为基层医疗的重点对象,完善政策和经费补助措施,扩大康复医疗面。在县级以上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在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残疾人康复室,配备康复训练器材,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要将残疾人康复救助纳入定西市特困救助范围,解决残疾人康复难的问题,特别要重视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逐步实现残疾儿童义务康复,到2010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大力实施白内障复明、假肢装配、听力语言康复、精神病防治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项目。各级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快市县两级康复中心建设步伐,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康复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 为非赢利性公益事业单位。 (五)加强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扶贫开发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在制定政策、选择项目、安排资金、技能培训等方面向残疾人倾斜,增加专项扶贫资金,对贫困线以下的残疾人及其家庭进行跟踪扶贫服务。加大贫困残疾人财政资金扶贫、彩票公益金等项目实施力度;把危房改造列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计划,扩大改造范围,提高补助标准,落实配套资金。实施“扶贫带动”工程,发展残疾人扶贫基地,将残疾人纳入新农村建设、产业扶贫、危房改造、易地搬迁、灾民建房等扶助范围,扶持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 (六)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和扶持残疾人多渠道就业。依法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条件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新录和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未达到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保护政策,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渠道就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要将难以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帮助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解决就业困难。 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机制,加大收缴力度,实现应收尽收。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都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安排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保障金的代收工作,全面实行财政代扣、地税代收,确保政府基金不流失。扩大保障金使用范围,可用于残疾人辅助用具和特殊用品的补助、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和残疾人文体事业。 (七)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按照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特别是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城市特殊困难家庭在已补助基础上按保障标准上浮20%;将农村因主要劳动力残疾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列入重点保障对象。将农村“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法定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并进行生活救助。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对低保边缘户要加大扶贫开发和救助力度。加快改善残疾人的居住条件,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农村困难群众建房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 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险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和农村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灵活就业贫困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城镇残疾人、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助残捐赠政策,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鼓励各部门、单位、企业和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残疾人福利和慈善事业,积极培育扶持为残疾人服务的慈善公益组织,广泛筹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和充分利用国际国内慈善捐款。市、县区要争取成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大力实施残疾人扶贫、康复、助学、就学等重点项目,加快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各级政府要按彩票公益金收益额10%的比例提取助残基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三、发展残疾人教育、文化、体育事业,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八)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制定残疾人教育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估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持,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禁止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歧视残疾学生,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义务教育,实行残疾人义务教育“普九”验收一票否决制。完善县级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和在普通中小学设特教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加强特教学校建设,制定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提高特教经费标准; 认真实施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岷县等6个县区要建成特殊教育学校,使残疾少年儿童能够就近就地接受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采取多种措施逐步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 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建立扶残助学制度,实行贫困残疾学生就学零收费。对进入高中级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进行资助,并给予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提高特教教师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照顾,连续从事特教工作满10年以上教师退休后保留特教津贴。 (九)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残疾人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人才,组织社区残疾人艺术活动,为全国和全省培养输送优秀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公园、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旅游景点等公共文化场所要向残疾人免费开放。发展残疾人体育,广泛开展群众性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增强残疾人的体魄,康复残疾人身心。机关单位、学校、企业等体育设施要免费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各县区要建立残疾人运动员培养机制,多形式培养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定期举办市残疾人艺术汇演和体育运动会,组织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国际国内特殊艺术演出和体育比赛。建立奖励机制,对在全国全省残疾人文艺汇演和体育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就业、就学、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完善残疾人法规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十)进一步把残疾人事业纳入依法治市范围。认真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甘肃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甘肃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甘肃省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快修订《定西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完善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援助等扶持政策。 (十一)加强监督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加强政府目标责任制和政府残工委工作职责。将残疾人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范围,提高分值比例,量化目标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统一检查考核,把残疾人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并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影响任务目标实现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强化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协调组织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督促检查。 (十二)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进一步拓宽残疾人组织在各级人大、政协的民主参与渠道,支持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参政议政,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事务管理。各级人大、政协要积极开展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专项调研,各级残工委每年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残疾人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各级人民法院要落实对残疾人司法救助措施,对贫困残疾人的案件代理费、诉讼费和医疗事故鉴定费等给予免收。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和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五、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三)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深入宣传“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十四)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各级政府要建立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要优先发展残疾人急需、受益面广、效益好的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生活照料服务,以及残疾儿童早期康复与养护等服务项目,2009年,建设定西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十一五”末,岷县要建成重度残疾人、精神病和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其他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工(农)疗站和“社区阳光之家”、庇护工场,对残疾人进行集中托养和康复、职业技能培训。福利院、敬老院等公共福利机构要对重度残疾人托养,进行专人护理。改善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的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水平。 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康复服务机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托养服务机构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无偿划拨建设用地、解决建设资金、免收基建税费等扶持和照顾。要整合社区资源,积极开展残疾人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和心理咨询服务,逐步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家庭财政补贴制度。 (十五)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新建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凡进行扩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应参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并保证使用功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制定并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制度,加快无障碍建设与改造步伐。推进与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公共交通工具、服务场站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建设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场要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严格执行国家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小城镇、农村地区要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加强城乡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服务功能。 大力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提示、文字显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保障残疾人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和参加大众文化活动。“十一五”末,市电视台要开播手语新闻,县区残联要积极创办条件开播手语新闻,定期播出手语节目或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 六、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发挥残疾人组织的作用 (十六)健全残疾人工作机制。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要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支持、政策上保障。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工作,经常参加残疾人工作会议和活动,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年听取1-2次残疾人工作的汇报,研究残疾人工作的重大问题,解决残疾人工作的实际困难。要把扶助残疾人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内容,每年为残疾人办几件实事,促进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关爱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良好风尚。强化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协调组织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单位要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责任,制定政策措施,切实提高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 (十七)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体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支持,将其列入财政预算,依照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年增加。加大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按照残疾人年度任务,落实相应的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落实国家、省市实施和国内机构资助实施的重点项目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及文化体育事业经费。确保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形成全市运转良好的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工作机制。 (十八)加强残疾人组织的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残联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政策、资金支持。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要加强残联工作机构建设,相应增加残联编制。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在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提高人大、政协中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代表、委员比例,市、县(区)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各至少有1名残疾人工作者或残疾人。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强化基层残联工作力量,逐步提高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标准,各级政府要将乡镇(街道)、社区专职委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或政府的公益性岗位,逐步解决村级专职委员津贴,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员保障。充分发挥残联、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作用,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十九)加强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各级党委要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提高领导班子中残疾人干部比例,市、县(区)残联领导班子中要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干部,充分体现残疾人的主体作用和代表性。严格执行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规定,各级党委调整、任免残联领导班子成员,应事先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并邀请残联共同进行考察。 各级党委要重视残联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做好残联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各级残联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素质,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二十)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十一五”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安定区力争在“十一五”末基本建成综合服务设施,各县区要达到基础建设规范、设施设备配置良好、服务功能齐全、专业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保证等基本要求,为残疾人提供稳定、有效的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推进残疾人信息化建设,建立残疾人信息资源平台,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各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2009年11月24日
| |
责任编辑:市残联管理员 |
分享到: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