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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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6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1.具有定西户籍(含居住证发放地在定西)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具有定西户籍(含居住证发放地在定西)且符合条件的7—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3.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放宽残疾儿童救助对象年龄范围和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 1.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及其他可实施的康复手术。 2.辅助器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3.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听力言语训练、言语矫治、脑瘫综合康复训练、肢体矫治术后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三)救助标准。 1.手术。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不低于7.2万元(包含人工耳蜗产品费6万元、手术费1万元、调机费2000元);脑瘫儿童的手术费每例不低于1万元;其他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费用每人不低于1.6万元(包含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辅助器具适配费等)。 2.辅助器具适配。低视力辅助器具每人不低于1000元;助听器每人不低于6200元;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2000元;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1500元;助行器每例不低于400元;假肢每例不低于7000元;其他辅助器具每人不低于1000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三年不超过1次。 3.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6万元,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 (四)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区残联与民政、扶贫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按政策规定做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当地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可由县区残联按照政府向社会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4.结算。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结算办法: (1)在开通医保结算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区残联组织审核后,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由同级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2)在其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区残联组织审核后,先由同级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3)经县区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4)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县区残联备案,据实结算。 (5)康复辅助器具等采购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采用省级统一资格准入,市县区采购主体向本级残联申报后自主完成采购;达不到招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有关规定可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经费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结合本级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服务能力和当地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情况,安排本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预算资金,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儿童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评估、指导,教材采购及培训,建立康复档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充分认识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办落实。要建立政府领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残联组织和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制定具体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靠实工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建设,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其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残疾儿童底数和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康复救助、绩效评估和督导检查,建立康复档案;制定出台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规范、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办法,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考核制度和康复效果评估机制,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对定点康复机构分级负责,进行动态管理,编制发布全市定点康复机构目录;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级残联负责将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录入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管理系统。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将康复收费项目纳入本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部门要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解决康复教育专业人员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等问题。 民政部门要对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政策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给予临时救助。 财政部门要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审计部门要依法独立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临床治疗需要,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康复服务项目范围、提高报销标准;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制度。 卫生健康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加强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康复医疗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指导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食品药品和残疾儿童手术医疗设备的生产、流通监管,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加强康复机构安全运行综合监管工作。 扶贫部门要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致贫、因残返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三)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市级残联要建立市级康复机构,县级残联要建立康复托养综合机构。要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计生、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捐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四)强化政策宣传。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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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市残联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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