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解决有就业意愿,但无法通过社会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等残疾人的就业问题,鼓励、支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最大限度吸纳、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推动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持续发展,按照省残联项目实施要求,市残联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项目。现将补贴项目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设有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社会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2.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3.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5.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
6.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7.配备一定比例的专门服务人员。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三、申报材料
1.《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项目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资质证明;
3.与残疾职工或与其亲属签订的服务协议或者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辅助性就业残疾职工花名册;
5.支付劳动报酬的凭证;
6.安置就业残疾人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7.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市、县区残联、补贴对象各留存一份。
四、补贴标准及资金用途
(一)补贴标准。市残联根据省财政下达的项目资金和各县区残联上报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安置智力、精神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后经党组会议研究具体补贴标准。
(二)资金用途。项目补贴资金可用于为改善就业条件、提高机构能力建设水平,而进行的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施、设备和原材料购置、残疾人日间照料费用等方面支出;也可用于支付残疾职工工资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支出。
五、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自市残联发布公告之日起至3月20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按申报要求向所在地县区残联提交申报材料。
2.项目初审。3月20日至4月10日,县区残联完成对本地申报项目机构资料的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市残联。
3.项目审批及资金拨付。4月10日至4月30日,市残联对各县区残联上报的补贴对象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同时,经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补贴标准后,提交同级财政下拨补贴资金。
4.项目执行。4月30日至10月31日,县区残联在接到市残联的审批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向补贴对象拨付补贴资金,指导补贴机构按项目实施要求规范使用补贴资金。
附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项目申报表
定西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3月8日

